广西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整体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广西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2023年修订)》《广西大学关于辅导员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我校全体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基本素质、工作能力与工作实效相结合;坚持学院评价、学生评价和业务指导部门评价相结合;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专职辅导员身份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五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个人在本年度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具体考核量化指标按照附件1、2、3执行。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科研诚信表现等。若违反教育部或学校有关师德的规定,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该辅导员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能,主要考核辅导员对《广西大学关于辅导员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中所列职责要求的执行力、胜任力、贡献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精神等。除了日常会议、学习培训、集体活动等出勤外,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突出工作任务量、工作努力程度、深入学生情况、教学效果、急难险重担当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成效,突出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创新和特色、学生获得感、满意度等方面。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辅导员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组织开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对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很好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业绩突出,综合表现优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有旷工行为,或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2.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3.因违反工作程序、工作态度不良、工作不作为等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4.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岗位聘用合同所约定的每年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级的;
6.其他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的情形。
(二)合格等级:对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师德年度考核合格,能较好完成《广西大学关于辅导员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饱满,业绩较好,综合表现较好。
(三)基本合格:对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基本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某一方面表现存在明显不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1.发生1次II级、1次III级教学事故,或2次III级教学事故的;
2.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为等被学生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3.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或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活动3次以上的;
4.辅导员年度考核分数小于70分的;
5.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6.其它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情形。
(四)不合格:对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综合表现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1.发生1次I级教学事故,或2次II级教学事故,或1次II级、2次III级教学事故,或3次III级教学事故的;
2.工作责任心差,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
4.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分数小于60分的;
6.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
7.其它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统筹指导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包括学生测评、学院测评和学生工作部门测评三个部分,考核最终成绩按照学生测评分占30%、学院测评分占40%、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分占30%的比例计算得出。
第十二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程序
(一)个人书面述职。辅导员撰写述职报告提交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测评。本院全体学生线上填写《广西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附件1),要求最终填写的学生人数不低于全院学生总人数的70%。考核测评表由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交学校考核工作组。
(三)学院测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照《广西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院用表)》(附件2),结合辅导员个人实际表现,对辅导员个人进行测评,测评表由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交学校考核工作组。
(四)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组成学生工作部门考核工作组,对照《广西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生工作部门用表)》(附件3),结合辅导员个人实际表现,对辅导员个人进行测评,填写、提交测评表。
(五)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组核定总得分后进行公示。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组对学生测评、学院党委测评、学生工作部门测评等三部分成绩进行汇总核定,计算出辅导员个人年度考核总成绩后予以公示。
(六)年度考核结果报批存档。辅导员年度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学校年度考核规定的程序报批存档。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各等级结果对应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兑现、任职年限计算等,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岗位专项津贴挂钩;除党委副书记之外,其他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党委副书记的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定等级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于辅导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岗位流动、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及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访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原则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方可参加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十七条 经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组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程序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广西大学辅导员考评办法》(西大党字〔200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