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奋勇争先、追求卓越,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并将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具有资格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年度内没有受到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上学年修读课程全部合格。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按《培养计划》较好推进学习及科研工作,且表现优秀。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八条 研究生存在如下情形,学业奖学金暂缓发放、停发或调整发放: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三)超过学制年限(硕士生3年,博士生4年)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和学生特点,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科差异及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的权重。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学校将依据国家奖助政策及国家财政拨款投入的变化,配套相应资金以满足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在同专业内实行动态管理,不以年级为单位均衡分配,奖励指标向高年级研究生倾斜,鼓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取得突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30 |
50 |
奖励标准(元) |
15000 |
10000 |
5000 |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20 |
40 |
奖励标准(元) |
8000 |
5000 |
3000 |
第五章 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规模,核算学业奖学金指标。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需获得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未按学业研修规划开展课题研究的或未参加组会、实验室出勤率低的,导师不应予以推荐。
(三)学院评审推荐: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评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学校当年11月30日前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评定时重点考察其科研素质与潜力,参考其入学初试复试情况,其中复试成绩权重70%,初试成绩权重30%,且初试成绩仅计算公共课程成绩;第二学年评定时,其课程成绩比重不低于30%,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其课程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第三学年评定时,重点评价科研成果,没有科研成果的不予评定。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综合评价其学业、科研能力与成果、社会服务。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奠定独立科研能力并初步展示出一定的创新性成果:理论成果为本学科专业同行评价较高的期刊录用论文或被三大报刊刊登转载文章;应用成果包括但不局限于发明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新作品等;体育或艺术专业的成果可包括在重大赛事和重要展演取得较好成绩;以及其它反映其专业能力水平的成果。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应按2:2:4比例,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表现予以评审。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评定时重点考察科研创新潜力及科研规划等,其中复试成绩权重70%,硕士阶段的科研成果权重30%;第二学年评审应兼顾学业成绩,其中未能按时通过学分审核的,不予评定,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其课程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第三学年未能按时通过中期审核的,不予评定;第四学年尚未取得任何学术成果的,不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重点评价其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学研究中深耕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理论成果被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录用或被国际同行、主流媒体转载引用;应用性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的奖励;以及其它反映其突出学术水平的成果。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应按2:3:5比例,根据学术成果及社会服务成效的高低予以评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提交的参评材料及科研成果的有效期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硕士生第三年、博士生第四年参评时,成果有效期可延长至当年9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需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或在线刊出为准(硕士第三年,博士第四年参评时,论文类成果放宽至论文录用通知)。科研成果用于评定学业奖学金,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一个学术论文、专利类成果原则上仅适用一位同学用于参评,如成果共享,按其贡献比例分配相应系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西大研字〔2019〕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