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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29日 11: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桂公通〔2016〕3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学校管理的各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等单位(含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校内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广西大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协调学校消防安全日常事务。

学校各单位须相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下列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为本校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督促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如期整改的,予以通报并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和备案;

(七)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三)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保卫处和业主单位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礼(会)堂、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室)、科技馆、博物馆(校史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各重点单位(部位)所属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执行活动报批流程(主办单位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请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治安大队审批)。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管理学校消防总控制室,除了应不断规范各类材料的登记归档,加强控制室内硬件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之外,还应制定下列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要求

1.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要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3.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4.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1.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

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ll9”火警电话报警;

3.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4.立即启动学校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各单位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其设计、建造和维护管理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与学校消防总控制室联网。未与学校消防总控制室联网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室内外公共消防水设施市政给水、市电的到位;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建造和器材配备,负责将各楼栋新建消防控制室与学校总控室进行联网。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处负责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换和维护保养;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是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并提交保卫处备案)。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动用明火(电)作业申请表》并提交保卫处备案),落实现场监管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走廊、过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火警,并通知保卫处;

(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救早、灭小”的目标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立即撤离;

(三)发生火灾时,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参加抢救或扑救、疏散现场人员、抢救物资、维护秩序;当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时,应当报告火场准确情况、配合灭火;

(四)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未联网学校消防总控制室的,其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处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个人对保卫处和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多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含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和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各处(部、室、办)、院、所、中心和直属、附属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设备,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四)学生宿舍内大功率电器的界定,参照《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学校消防经费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全校性的设施设备维保、更换和技防建设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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