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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2023年04月24日 16:53  点击:[]

 

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广西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教务处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第九条 报到时由教务处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或者出国(境)留学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由所属学院报送教务处进行审核、处理,其中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秋季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组织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学校的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录取图像信息、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教务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审核认定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已报到的学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并附所属学院核实意见。属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逾期未报到等相关情况说明。

取消或放弃入学资格的,经教务处审核,报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通过学校批准的,由相关学院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告知,同时由学校按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所属学院在学生办结注册手续后,方可在其学生证注册栏中登记,加盖注册章。

外派交流学习的学生,应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所属学院按时进行注册情况报告;按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协议外出学习的,应在学校开学期间向所属学院报告报到情况;外校交流到我校的学生,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编入相应班级管理。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免修、认定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因教学需要的,也可以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或折算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后续修读并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亦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课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纪律、课堂讨论、课堂互动积极性、作业、课堂测验、期中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践性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综合表现。

第十八条 学校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过程管理、写实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定期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形成鉴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应选修不同(课程编号)的项目课程,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对大学生体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可以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由体育学院制定公共体育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到场参加课程考核,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缓考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缓考。获准缓考的应按时参加考试,缺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缓考成绩按实际情况认定、记载。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所在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它替代课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向任课老师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和所属专业负责人同意、开课学院(部门)审批、教务处备案,某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等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应当参加选课及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高年级学生修读本校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分,并可在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授权等实践和科研活动,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于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习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一学期内需要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或累计请假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累计超三分之一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因进行自主创业、开展创新创造工作需要,申请暂停学业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学生申请休学时,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可申请一个学期或多个学期连休,也可在休学期满时继续申请,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每学期的第十七周之后,不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确实不能坚持完成当前学期学业的,可按请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创业需要休学累计达两年及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时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其书面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认定其创业确有成效且同意其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最长修业年限可增加一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达到学籍处理条件的学生,须待学籍处理流程完成方可申请休学。确有特殊原因的,可按请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除有特殊规定或协议外,学生的安全工作、行为表现等学校不予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休学、复学均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节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对学生(休学学生不算在内)所获学分数进行核算,未达到培养计划学分要求的,给予学业警示或退学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业警示包括预警和试读。

对于每学期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进行预警学业警示:

(一)学生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达到2门的;

(二)在校学习的学生,截至第4周末(或学校规定的选课截止时间),单学期选课修读总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教学计划总学分的80%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试读学业警示:

(一)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相连两个学期应修学分的2/3的;

(二)在规定学制的第三、第四学年进行学分核算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3/4的;

(三)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五学年进行学分核算时,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累计应修学分的3/4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相连两个学期应修学分的1/2;或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的第一及第二学年或第一至第三学年累计应修学分的2/3;或五年制专业学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第一至第四学年累计应修学分的2/3;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舞弊造假相关材料骗取复学资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通告日期起两周内办结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四年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五年制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最长修业年限从入学学年算起。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注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达到进入毕业环节要求的,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每年春季学期末提出,由所属学院负责审批确认后,于秋季开学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获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享有在校生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在校修读一学期及以上,但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在校修读一学年及以上,且至少取得15学分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以旁听方式修读考核不合格的个别课程或者参加实践训练环节,考核合格并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备学校后,可以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 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等原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在学校上报拟录取库前(每年5月前)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根据国家或高校各类计划的周期设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入校后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业预警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成绩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必修环节成绩按照通过、不通过记载。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成绩达70分及以上、非学位课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若有补修课程的,必须参加补修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可指定研究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已合格,一般不允许重修;如确实需要重修的,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实际分数登记,并在其成绩册上标注重修。

第六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学习的,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未按要求缺交任课老师布置的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随下一年级重修。若所交作业经查确认为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办理手续申请缓考,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批后方能缓考。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需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参加考试。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凡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在其成绩册注明违规或作弊,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在某课程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申请以创新创业成果替代某门非学位课程成绩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论证评定,按评定的成绩计入相应的待修课程。

第六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在外校进行课程学习。开课单位的层次不低于我校。其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个人培养计划的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的三分之一。在外校修课费用自理,课程修完后,须将加盖外校主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参加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等学校项目在外校学习的,其在外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可以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外校无开设的,该课程必须在本校修读并考核。

研究生应按外校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经修读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其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成绩时间未超过3年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免修免考该课程,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 课程成绩公布后,研究生应及时查询。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3周内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七十条 研究生在开题结束后组织开展中期考核,按培养方案对研究生开题情况及其他综合表现进行考核。未通过开题答辩的予以学业预警。研究生第三学年未通过开题的,中期考核视为不通过。

第七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第四学年末、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年末(MBA在第二学年末)组织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及结题答辩进行综合审核,未完成实践环节或未通过结题答辩的,予以学业预警。研究生最后学习年限结束前3个月(当年3月份)未通过结题答辩或实践环节未完成的,结题考核视为不通过。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转导师、转层次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且导师、培养单位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学校认可,可申请转专业。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位类型、类别转专业的;

(三)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定向就业、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经原导师、更换后导师同意,且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在原导师不同意的情况下,研究生所属学院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同意更换导师的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七十七条 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一年后,且在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两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批准,可以转为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转回原硕士研究生录取学科,按原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学习时间从原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起算,必须在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直博研究生转到对应硕士学科,按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学习时间从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时间起算,必须在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十八条 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通过结题考核,进入博士学位申请程序后,对只达到博士毕业水平而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毕业和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私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以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下文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研究生)学制5年,学习年限4-6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为2-5年。

上述学习年限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八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中期考核及结题考核,完成论文送审,评审结果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通过毕业答辩的,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原则上,研究生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同步进行,特殊情形也可单独申请。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通过中期考核,基本完成论文研究但未通过结题考核,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因故退学的,或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未能通过学分审核、或中期考核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九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中期考核及结题考核的,可按照学位审核要求申请学位,通过学位审核、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办理申请手续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一百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应当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具体规定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规定详见《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制定《广西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定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考核,并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一百零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详见《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合作培养交换生、本科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大学〔201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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