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9年6月15日西大研〔2019〕2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勇于创新,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并将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具有资格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第七条 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传播宗教或散布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言论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未完成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研究生在如下情形下,学业奖学金暂缓发放、停发或调整发放: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三)超过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
(四)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年度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申诉的答复处理,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学科和学生特点,制订评定细则。应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科差异及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思想行为、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的四个方面的权重。评定细则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学校将依据国家奖助政策及国家财政拨款投入的变化,配套相应资金以满足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符合参评资格的研究生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同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30 |
50 |
奖励标准(元) |
15000 |
10000 |
5000 |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20 |
40 |
奖励标准(元) |
8000 |
5000 |
3000 |
第五章 评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也可在复试录取阶段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规模,核算学业奖学金指标;
(二)个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其学位点建设管理归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假。一旦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评定并形成推荐意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与公示。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奖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重点考察研究生在入学前的学习表现、研究生初、复试成绩及潜在科研素质等,依据考生类别、考生来源及考试成绩选拔。原则上,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优先评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同时获得广西大学农林学科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的学生,只颁发荣誉,不重复奖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重点考察研究生在硕士阶段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等。原则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优先评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同时获得广西大学农林学科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的学生,只颁发荣誉,不重复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其学业成绩比重不低于40%,且无考试不及格现象。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其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及第四学年(四年制)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其科研成果比重不低于80%,没有科研成果的不予评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计算参考附件《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进行,各类成果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需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或在线刊出为准。已用于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在下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鼓励研究生作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用于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学院公开,并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大研字〔2014〕54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