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指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前10%。如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10%之后,30%之前,但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评要求与认定见附件1),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有效并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研究生(其中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参评要求与认定见附件2)。
第八条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评比学年成绩还需同时满足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前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
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
第九条 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研究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参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研究生须按政策将人事档案全部转入至我校方可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逾期不补。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评比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前30%。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参评材料及相关成果取得的有效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当年参评学生最多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其中1项。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0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本科生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4300元;本科生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3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3000元。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准,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人数为基准,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九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人数为基准,结合各学院特别困难家庭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面向符合相关发放标准条件的全体研究生。
第六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的评审还应坚持择优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如下:
1.学生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批复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完毕后发放,本科生助学金每学年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2次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注重资助政策的精准落实,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西大学资〔2018〕7号)、《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大研〔2014〕46号)、《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西大研〔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情形的要求与认定
2.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学术成果的要求与认定
附件1
参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情形的要求与认定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附件2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科研学术成果的要求与认定
1.研究生奖励性项目均需对申报人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学术能力、发展潜力等综合评价。
2.研究生用于申报奖励性项目提供的成果需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成果的实际完成人。团体成果根据贡献的不同可按一定比例系数取值。
3.研究生申报奖励性项目可提供评选学年内的个人代表性成果,并撰写该成果的学术贡献或意义,由学院对其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突出学业优异、学术成就。学术型研究生优先考虑取得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兼顾应用能力水平。具体操作与计分方法根据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