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一)资助对象: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中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中职)或市、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
2.学校或县级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滋蕙计划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首次贷款办理流程:
(1)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等家庭困难学生以及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借款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统一发放贷款。
4.续贷学生办理流程
(1)续贷学生本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确认个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后,提交续贷申请,选择网上签订方式,并进行身份认证。
(2)身份认证成功后,远程贷款申请提交至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借款学生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3)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受理后,借款学生可自行登录系统打印合同和《受理证明》并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
5.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6.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中国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广西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开立中国银行借记卡及手机银行后,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通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线上完成相关操作。
(3)审查合格系统提交后,中国银行贷款审批系统实时自动审批,可实时产生审批结果。
(4)贷款审批通过后学生可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在线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在线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后,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待入学确认学生清单,高校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学费及住宿费金额,核实无误后提交通过。
(5)学校完成入学确认后,中国银行贷款审批系统实时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入高校指定的账户,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生活费部分划入学生在中行开立的借记卡。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春季学期可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要根据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按规定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研究生 每生每年3万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由高校下设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校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对各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2.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13000元。
(三)发放程序:高校足额按月(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广西大学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30 |
50 |
奖励标准(元) |
15000 |
10000 |
5000 |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励等次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指标比例(%) |
20 |
20 |
40 |
奖励标准(元) |
8000 |
5000 |
3000 |
奖励名额比例以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由高校下设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校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3.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4)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表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十二、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资助政策
(一)补偿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补偿标准: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
(三)基层单位范围
1.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2.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采矿业(煤炭、矿物、石油、天然气)、航海、核工业、金属冶炼和加工、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 36个月后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可从广西学生资助网进入或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向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在本县(区)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批。同时通过第三方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已初步审批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抽样复核比例不少于审批通过总人数的10%。
5.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7月30日前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6.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8月31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