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保证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
(一)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给予退学处理;
(四)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本人切身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广西大学学籍并正式注册的学历教育学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外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共9人组成。每次委员会议出席的委员人数须达到5人以上。
第七条 如出现委员回避、患病、出差等缺席情况,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同属一方面代表的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与正式委员权利和义务等同。每次会议出席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务督查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职务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接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受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办公室挂靠在校务督查办公室。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观察员1人,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担任。观察员以岗定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自然接替。观察员可以参与听取学生的申诉并陈述意见,可以接受申诉委员会成员的询问,可以获得会议的相关资料,但不能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管理、讨论、表决。如有学生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观察员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申诉的审议:
(一)是原处理决定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五)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内容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的学籍与学业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的诉由包括:
(一)认为处理事实不清楚;
(二)认为处理程序不正当;
(三)认为处理证据不充分;
(四)认为处理定性不准确;
(五)认为处理结果不适当。
第十四条 学生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其放弃申诉接受处理决定。逾期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诉学生确因正当事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事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广西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同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据材料。如以实物邮件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申诉理由充分、材料齐备的申诉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受理范围之外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的相关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同一事由向学校提起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应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等方式处理申诉。听证过程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5名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申诉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一)召开委员会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复查结论;
(七)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具体原因以及拟处理期限书面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但受退学处理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本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书面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本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书面建议,原处理机构在15日内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本人可在其后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公布范围与申诉处理决定书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