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在我校学生中树立行为导向和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对象
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不含外国留学生),每学年均须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原则
(一)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个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的全面考核评价,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二)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等级和比例
综合测评最终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一)优秀;(二)良好;(三)合格;(四)不合格。
综合测评结果“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专业年级人数的30%。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
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实践与创新等六个方面内容。思想品德测评不合格的,综合测评等级直接评为不合格。
思想品德占12%,学业成绩占60%,体育测评成绩占5%,美育测评成绩占5%,劳动测评成绩占5%,实践与创新占13%。
(一)思想品德的测评
思想品德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表现情况;
2.遵规守纪情况;
3.学习进取情况;
4.道德修养及文明礼仪表现情况;
5.其他思想品德表现情况。
(二)学业成绩的测评
1.本科生的学业成绩即学年课程的加权平均分。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修读课程学分×课程系数K] / ∑ 修读课程学分
计算办法参考《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2.研究生的学业成绩为学年课程成绩与学术成绩的综合,计算办法由各学院依据学科特点结合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自行评定。
(三)体育素质的测评
体育素质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体质测试情况;
2.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情况;
3.课外体育锻炼情况;
4.其他体育相关情况。
(四)美育素质的测评
美育素质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各类艺术、文化活动情况;
2.其他美育相关情况。
(五)劳动素质的测评
劳动素质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劳动实践情况;
2.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卫生保持情况;
3.其他劳育相关情况。
(六)实践和创新的测评
实践和创新测评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担学生组织工作情况;
2.获得各类资格和专业技能证书情况;
3.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情况;
4.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情况;
5.参加各级学科竞赛情况;
6.获得各级实践和创新类的荣誉情况。
第六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学生个人自评。
(二)在班主任、带班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
(三)学院审核、公示、公布学生综合测评结果。
(四)综合测评结果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报备,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